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OO
葉OO
黃OO
徐OO
蔡OO
向OO
田OO
呂OO
曾OO
黃OO
江OO
何OO
張OO
陳OO
葉OO
林OO
熊OO
鄧OO
何OO
上原告之共
同訴訟代理 林京鴻律師
人
被 告 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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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基金充實與否,攸關社區事務能否有效運作,若遭遇住戶拒繳管理費,建議管委會可依照下開六步驟處理之 :
1.準備積欠管理費住戶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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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區居住品質有賴管理委員會的有效運作,若管委會運作得當,不僅居住品質提升,不動產價值亦能水漲船高,而管委會是否能有效運作,關鍵在於社區公共基金的充實與否,若社區公共基金充實,管委會便有足夠經費進行維修與保養,但若社區住戶有不繳管理費的情形,管委會依法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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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o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oo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許惠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及經原告同意使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弄○○○號地下一樓(面積:四四0點五一平方公尺)停
車空間之人,對坐落新北市○○區○○○段○○○○段○○○○
○○號公共設施之車道通行權存在。
被告應容許原告及經其同意使用上開停車空間之人通行坐落新北
市○○區○○○段○○○○段○○○○○○號公共設施之車道。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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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擁有兩棟位於信義區的豪宅,和家人討論後,決定其中一棟自住,另一棟出租,經過友人介紹認識有意願承租的小華,雙方一拍即合,雙方約定好租期、租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後,小華歡喜遷入,不過好景不長,小華遷入不久後接到社區管委會的通知,要求小華繳交高額管理費,小華聲稱管理費已包含在租金中,小明則主張小華為社區公共設施實際使用人,管理費應由小華繳納,雙方因而爭執不休,也都不願意繳交管理費...
【解析】
1.房屋出租,建議雙方於租賃契約中明訂租賃期間應由何方負責繳納管理費,以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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