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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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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OO
指定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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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甲 O O
被   告 乙 O 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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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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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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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甲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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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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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OO
      葉OO
      黃OO
      徐OO
      蔡OO
      向OO
      田OO
      呂OO
      曾OO
      黃OO
      江OO
      何OO
      張OO
      陳OO
      葉OO
      林OO
      熊OO
      鄧OO
      何OO
上原告之共
同訴訟代理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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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號
聲 請 人 蔡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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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乙OO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799*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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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47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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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8*1號
原   告 O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賴OO(原名賴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票據債權於超過新臺幣壹
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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