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辯 護 人 林京鴻律師 註:判決前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4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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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o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oo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許惠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及經原告同意使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弄○○○號地下一樓(面積:四四0點五一平方公尺)停
車空間之人,對坐落新北市○○區○○○段○○○○段○○○○
○○號公共設施之車道通行權存在。
被告應容許原告及經其同意使用上開停車空間之人通行坐落新北
市○○區○○○段○○○○段○○○○○○號公共設施之車道。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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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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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21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沒收。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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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甲 0 0 
訴訟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乙 0 0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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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擁有兩棟位於信義區的豪宅,和家人討論後,決定其中一棟自住,另一棟出租,經過友人介紹認識有意願承租的小華,雙方一拍即合,雙方約定好租期、租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後,小華歡喜遷入,不過好景不長,小華遷入不久後接到社區管委會的通知,要求小華繳交高額管理費,小華聲稱管理費已包含在租金中,小明則主張小華為社區公共設施實際使用人,管理費應由小華繳納,雙方因而爭執不休,也都不願意繳交管理費...
【解析】
1.房屋出租,建議雙方於租賃契約中明訂租賃期間應由何方負責繳納管理費,以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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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oo
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謝進益律師
      蔡婉婷律師
被   告 洪oo
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律師
被   告 謝oo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612號、第1613號、第12250 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227
號、第1228號、第1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
(oo公司部分),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本o、普o公司部分)
,處有期徒刑肆年;偽造之「oo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共
拾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偽造之「oo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印文,共拾枚,均沒收。
謝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
(本農、普拿公司部分),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偽造之「oo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共拾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盧oo」印章、署押各壹枚,偽造之「盧oo」印文
共參枚,均沒收。
甲oo、洪oo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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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456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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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張靖雅律師
      謝進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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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2*4號
抗 告 人 甲○○
代 理 人 吳世宗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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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進益律師
      林京鴻律師
      張靖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6*6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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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調偵字第1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桃
交簡字第2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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