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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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oo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104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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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五五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
○三年一月十五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9所列被告
甲oo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
佰貳拾柒元,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佰貳拾柒元部
分,不得列入分配表受分配,受分配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
萬柒佰貳拾柒元部分應予剔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oo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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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一○三年度交附
民字第三十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284 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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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辯 護 人 林京鴻律師 註:判決前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4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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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o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oo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許惠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及經原告同意使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弄○○○號地下一樓(面積:四四0點五一平方公尺)停
車空間之人,對坐落新北市○○區○○○段○○○○段○○○○
○○號公共設施之車道通行權存在。
被告應容許原告及經其同意使用上開停車空間之人通行坐落新北
市○○區○○○段○○○○段○○○○○○號公共設施之車道。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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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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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21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沒收。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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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甲 0 0
訴訟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乙 0 0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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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擁有兩棟位於信義區的豪宅,和家人討論後,決定其中一棟自住,另一棟出租,經過友人介紹認識有意願承租的小華,雙方一拍即合,雙方約定好租期、租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後,小華歡喜遷入,不過好景不長,小華遷入不久後接到社區管委會的通知,要求小華繳交高額管理費,小華聲稱管理費已包含在租金中,小明則主張小華為社區公共設施實際使用人,管理費應由小華繳納,雙方因而爭執不休,也都不願意繳交管理費...
【解析】
1.房屋出租,建議雙方於租賃契約中明訂租賃期間應由何方負責繳納管理費,以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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