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47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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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8*1號
原 告 O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賴OO(原名賴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票據債權於超過新臺幣壹
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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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更(一)字第*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OO(即張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詹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OO
代 理 人 蘇OO
鄧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所核發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三四四
二七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關於異議人張OO(即張OO)部分
,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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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陳00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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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基金充實與否,攸關社區事務能否有效運作,若遭遇住戶拒繳管理費,建議管委會可依照下開六步驟處理之 :
1.準備積欠管理費住戶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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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區居住品質有賴管理委員會的有效運作,若管委會運作得當,不僅居住品質提升,不動產價值亦能水漲船高,而管委會是否能有效運作,關鍵在於社區公共基金的充實與否,若社區公共基金充實,管委會便有足夠經費進行維修與保養,但若社區住戶有不繳管理費的情形,管委會依法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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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上訴人 乙oo
訴訟代理人 黃照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程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藝術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
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元後,返還如
附件編號1箭頭指示之檜木聚寶盆、附件編號2之檜木樹頭桌、附
件編號3之檜木樹瘤等藝術品。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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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90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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