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更(一)字第*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OO(即張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詹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OO
代 理 人 蘇OO
      鄧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所核發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三四四
二七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關於異議人張OO(即張OO)部分
,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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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陳00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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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A到喜洋洋大廈拜訪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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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基金充實與否,攸關社區事務能否有效運作,若遭遇住戶拒繳管理費,建議管委會可依照下開六步驟處理之 :
1.準備積欠管理費住戶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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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A以妻子名義購買喜洋洋社區內房屋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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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區居住品質有賴管理委員會的有效運作,若管委會運作得當,不僅居住品質提升,不動產價值亦能水漲船高,而管委會是否能有效運作,關鍵在於社區公共基金的充實與否,若社區公共基金充實,管委會便有足夠經費進行維修與保養,但若社區住戶有不繳管理費的情形,管委會依法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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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上訴人  乙oo
訴訟代理人 黃照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程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藝術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
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元後,返還如
附件編號1箭頭指示之檜木聚寶盆、附件編號2之檜木樹頭桌、附
件編號3之檜木樹瘤等藝術品。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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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90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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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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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oo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104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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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五五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
○三年一月十五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9所列被告
甲oo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
佰貳拾柒元,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佰貳拾柒元部
分,不得列入分配表受分配,受分配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
萬柒佰貳拾柒元部分應予剔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oo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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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一○三年度交附
民字第三十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284 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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