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A到喜洋洋大廈拜訪客戶,

大廈大廳地面因天雨積水濕滑,

某A因而滑倒受傷,

某A認為喜洋洋大廈在管理維護上有疏失,

某A究竟應該以喜洋洋大廈全體住戶為被告求償?

還是可以直接以喜洋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求償 ?

【解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假如管理委員會依據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執行職務時導致他人受傷或受有損害,縱使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為避免當事人勞力有限及司法資源之不必要浪費,被害人應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求償,以達到程序簡化及迅速之效果(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由此可知,某A可以自由選擇以全體住戶或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若選擇以全體住戶為被告,某A勢必要逐戶調查住戶資料,耗費勞力甚多,故某A可以直接選擇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不僅可節省氣力,也可讓程序更迅速而簡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林京鴻律師 的頭像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