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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號
聲 請 人 蔡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相 對 人 蔡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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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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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遺囑,
 
是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做成,於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單獨行為,
 
為避免死亡後造成遺產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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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生中很重要的階段,

但若婚後發現個性不睦、無法白頭偕老,

雙方因此達成離婚的共識,

是否還需要找親朋好友當協議離婚的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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