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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號
聲 請 人 蔡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相 對 人 蔡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蔡OO(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蔡OO之監護人。
指定蔡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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