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債權債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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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甲 O O

被   告 乙 O 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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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訴訟代理人 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oo、丙oo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五
年四月十一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oo應將前項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夫妻贈與為原
因,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
記至被告乙oo名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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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張oo 
訴訟代理人 陳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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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8*1號
原   告 O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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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更(一)字第*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OO(即張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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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陳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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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上訴人  乙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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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oo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104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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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五五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 ○三年一月十五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9所列被告 甲oo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 佰貳拾柒元,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佰貳拾柒元部 分,不得列入分配表受分配,受分配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 萬柒佰貳拾柒元部分應予剔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oo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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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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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2*4號
抗 告 人 甲○○
代 理 人 吳世宗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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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再審被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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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o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oo
原    告 辜oo
       陳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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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導引

(案例導引僅為達到引導讀者閱讀的效果,因此將原本複雜案情簡化,人物姓名亦經調整,敬請見諒)

小鐵因為想買車載老婆出去玩,和好兄弟阿鴻借了一100萬元,但小鐵之後沒有如期還款,因此阿鴻打算拿小鐵借款時交付的支票,對小鐵核發支付命令(註:支付命令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立法者設計讓債權人快速滿足債權的機制),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要回借款。

小鐵手頭上沒有現金,但有桃園帝堡一棟,小鐵打著如意算盤,想透過脫產的方式規避對阿鴻的欠債,因此小鐵在收到阿鴻委任律師核發的支付命令後,立刻將桃園帝堡贈送給老婆,製造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假象,執行法院因為查無小鐵的財產,阿鴻因此沒有辦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要回欠款。

阿鴻知道小鐵的陰謀,除了對自己誤交損友痛心疾首外,並聽從律師的建議,對小鐵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的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想透過法院判決將小鐵與老婆間贈與桃園帝堡的法律關係撤銷掉,但是阿鴻擔心在判決出爐前,小鐵老婆再把桃園帝堡轉讓給其他人,導致強制執行更加不易,因此對目前登記在小鐵老婆名下的桃園帝堡,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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