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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五五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 ○三年一月十五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9所列被告 甲oo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 佰貳拾柒元,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佰貳拾柒元部 分,不得列入分配表受分配,受分配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 萬柒佰貳拾柒元部分應予剔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oo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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