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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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