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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21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沒收。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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