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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導引

(案例導引僅為達到引導讀者閱讀的效果,因此將原本複雜案情簡化,人物姓名亦經調整,敬請見諒)

小鐵因為想買車載老婆出去玩,和好兄弟阿鴻借了一100萬元,但小鐵之後沒有如期還款,因此阿鴻打算拿小鐵借款時交付的支票,對小鐵核發支付命令(註:支付命令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立法者設計讓債權人快速滿足債權的機制),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要回借款。

小鐵手頭上沒有現金,但有桃園帝堡一棟,小鐵打著如意算盤,想透過脫產的方式規避對阿鴻的欠債,因此小鐵在收到阿鴻委任律師核發的支付命令後,立刻將桃園帝堡贈送給老婆,製造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假象,執行法院因為查無小鐵的財產,阿鴻因此沒有辦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要回欠款。

阿鴻知道小鐵的陰謀,除了對自己誤交損友痛心疾首外,並聽從律師的建議,對小鐵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的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想透過法院判決將小鐵與老婆間贈與桃園帝堡的法律關係撤銷掉,但是阿鴻擔心在判決出爐前,小鐵老婆再把桃園帝堡轉讓給其他人,導致強制執行更加不易,因此對目前登記在小鐵老婆名下的桃園帝堡,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所謂假處分的聲請,是指債權人對於金錢以外的請求(例如本件的標的為桃園帝堡)有保全強制執行的必要,法院如果也認為現在不允許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債權人未來可能無法再有機會強制執行受償時,以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的機制,在上開案例,如果法院不允許阿鴻的聲請,未來小鐵老婆再把桃園帝堡轉讓,阿鴻這100萬鐵定拿不回來了,因此有假處分的必要。

但是,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阿鴻沒有釋明本件有聲請假處分的必要,因此駁回阿鴻的假處分聲請,阿鴻不服,於是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見解最終獲得高等法院的認同,廢棄原本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的裁定,直接准許阿鴻得以提供擔保進行假處分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甲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謝進益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oo、丙oo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全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提供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為擔保金後,相對人曾麗○就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桃園縣八德市○○○路00號3樓之建物所有權全部,不得為讓與、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
抗告人提供新臺幣玖拾伍萬元為擔保金後,相對人鄭瑞○就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路000○0號4樓之建物所有權全部,不得為讓與、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
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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