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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遺囑,
是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做成,於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單獨行為,
為避免死亡後造成遺產繼承糾紛,
於生前書立遺囑使遺產分配明確化,
乃一上策,
惟遺囑究竟有哪些類型?
各種類型的遺囑有何法定要件?
筆者謹整理如下: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須自書遺囑全文
2.須記名年月日
3.須親自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4.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須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
2.須由遺囑人將遺囑書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3.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係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
4.須由公證人在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5.須由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3.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4.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5.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1.前提:生命危急或其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
2.筆記口授遺囑之方式:
(1)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遺囑人須向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
(3)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4)由筆記人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3.錄音口授遺囑之方式:
(1)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遺囑人須向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全部予以錄音
(3)須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
(4)須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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