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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甲 O O

被   告 乙 O 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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