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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訴訟代理人 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oo、丙oo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五
年四月十一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oo應將前項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夫妻贈與為原
因,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
記至被告乙oo名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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