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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張oo 
訴訟代理人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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