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社區居住品質有賴管理委員會的有效運作,若管委會運作得當,不僅居住品質提升,不動產價值亦能水漲船高,而管委會是否能有效運作,關鍵在於社區公共基金的充實與否,若社區公共基金充實,管委會便有足夠經費進行維修與保養,但若社區住戶有不繳管理費的情形,管委會依法該如何處理呢?

【請求管理費之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第1項)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

依據上開規定,管理費的繳納依時間順序主要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建物建造完成,管委會開始運作前:建物起造人就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按照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繳納於公庫,於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點交及報備程序後,由公庫將管理費撥付社區。

(二)管委會開始運作後: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住戶積欠管理費之處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依據上開規定,當有住戶積欠管理費達二期以上者,管委會應定期催告,催告方式建議以寄發存證信函為之,以證明催告時間及事實存在,若催告後住戶仍拒絕繳納,管委會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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