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一○三年度交附 民字第三十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目前分類:車禍處理 (4)
- Nov 06 Fri 2015 01:47
<承辦案件分享>刑事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協助當事人獲得緩刑判決
- Jun 11 Thu 2015 18:03
<承辦案件分享>車禍案件,協助被害人取得賠償金
- Feb 26 Wed 2014 01:28
<車禍處理>發生車禍後,提起訴訟有沒有時間限制?
若因發生車禍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可對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但應注意提起訴訟之時間限制如下:
1.刑事告訴部分: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刑事告訴受有六個月之期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Feb 04 Tue 2014 22:01
<車禍處理>車禍事故現場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