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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一○三年度交附 民字第三十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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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甲 0 0 
訴訟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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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發生車禍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可對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但應注意提起訴訟之時間限制如下:

1.刑事告訴部分: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刑事告訴受有六個月之期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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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

絕大多數人當下都會不知所措,

現在請您牢記下列步驟,

若當真不幸遭遇車禍事故,

您一定能對現場狀況進行有效率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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