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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基金充實與否,攸關社區事務能否有效運作,若遭遇住戶拒繳管理費,建議管委會可依照下開六步驟處理之 :
1.準備積欠管理費住戶名冊。
2.針對積欠管理費逾二期之住戶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3.逾期未繳納,寄發律師函限期催告。
4.逾期未繳納,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5.支付命令確定後對積欠管理費住戶踐行強制執行程序。
6.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經管委會促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公寓大廈管理管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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