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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調偵字第1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桃
交簡字第2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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