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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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8*1號
原   告 O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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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更(一)字第*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OO(即張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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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陳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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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A到喜洋洋大廈拜訪客戶,

大廈大廳地面因天雨積水濕滑,

某A因而滑倒受傷,

某A認為喜洋洋大廈在管理維護上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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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基金充實與否,攸關社區事務能否有效運作,若遭遇住戶拒繳管理費,建議管委會可依照下開六步驟處理之 :

1.準備積欠管理費住戶名冊。

2.針對積欠管理費逾二期之住戶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3.逾期未繳納,寄發律師函限期催告。

4.逾期未繳納,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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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A以妻子名義購買喜洋洋社區內房屋一戶,

因某A熱心公益且熱心助人,

不久後即被選為社區主任委員,

某A因此以主任委員名義召開該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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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區居住品質有賴管理委員會的有效運作,若管委會運作得當,不僅居住品質提升,不動產價值亦能水漲船高,而管委會是否能有效運作,關鍵在於社區公共基金的充實與否,若社區公共基金充實,管委會便有足夠經費進行維修與保養,但若社區住戶有不繳管理費的情形,管委會依法該如何處理呢?

【請求管理費之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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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上訴人  乙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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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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