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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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oo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104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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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五五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 ○三年一月十五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9所列被告 甲oo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 佰貳拾柒元,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佰貳拾柒元部 分,不得列入分配表受分配,受分配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 萬柒佰貳拾柒元部分應予剔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oo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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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一○三年度交附 民字第三十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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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辯 護 人 林京鴻律師 註:判決前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4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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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o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oo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許惠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及經原告同意使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弄○○○號地下一樓(面積:四四0點五一平方公尺)停 車空間之人,對坐落新北市○○區○○○段○○○○段○○○○ ○○號公共設施之車道通行權存在。 被告應容許原告及經其同意使用上開停車空間之人通行坐落新北 市○○區○○○段○○○○段○○○○○○號公共設施之車道。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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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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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21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沒收。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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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甲 0 0 
訴訟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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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擁有兩棟位於信義區的豪宅,和家人討論後,決定其中一棟自住,另一棟出租,經過友人介紹認識有意願承租的小華,雙方一拍即合,雙方約定好租期、租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後,小華歡喜遷入,不過好景不長,小華遷入不久後接到社區管委會的通知,要求小華繳交高額管理費,小華聲稱管理費已包含在租金中,小明則主張小華為社區公共設施實際使用人,管理費應由小華繳納,雙方因而爭執不休,也都不願意繳交管理費...

【解析】

1.房屋出租,建議雙方於租賃契約中明訂租賃期間應由何方負責繳納管理費,以避免後續爭議。

2.若雙方並未事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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