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遺囑,
 
是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做成,於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單獨行為,
 
為避免死亡後造成遺產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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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生中很重要的階段,

但若婚後發現個性不睦、無法白頭偕老,

雙方因此達成離婚的共識,

是否還需要找親朋好友當協議離婚的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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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之所以制定勞動基準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避免勞資關係不平等。

為了保護勞工,避免勞工朋友在工作期間突然被雇主裁員,導致勞工來不及尋找新工作,勞動基準法因而規定,雇主如果想要資遣勞工,原則上應該要經過預告程序(勞動基準法第16條),例外當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的各種重大不法行為時,雇主才可以不經預告程序直接資遣勞工。

又為了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避免雇主不附理由就任意資遣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因而規定,雇主必須符合該條4款中任一款要件時,才可以資遣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雖規定:「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但何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又該如何解釋,攸關勞工朋友權益甚鉅,筆者謹整理目前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下:

(一)「業務性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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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發生車禍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可對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但應注意提起訴訟之時間限制如下:

1.刑事告訴部分: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刑事告訴受有六個月之期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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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採用代謝率逆推方式認定駕駛人有無酒駕,

林京鴻律師接受華視新聞採訪之評論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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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男子與朱姓女子結婚卻未登記,101年共乘機車發生爆胎,後座朱女摔成植物人,2人因未具夫妻之名,賴男非但無法獲得相關理賠金,還被女方家屬提告求償,法官認為賴男要為車禍負起最大責任,判他應賠償1019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39歲的朱女在屏東某護理機構擔任看護員,前年1月31日下班後,被通知要回公司摸彩,51歲的賴男騎機車載她前往,卻在中途爆胎摔車,朱女摔落橋下重創頭部,變成了植物人。

朱女家屬事後依台灣女性82歲平均壽命及65歲勞動退休年限,向賴男及該護理機構求償上千萬元的醫療看護費用、撫慰金和工作收入損失。

法官認為,事故是因機車爆胎而起,賴男為機車駕駛人又是車主,理應負起車輛保養之責,應負最大肇事責任,經過計算,賴男應賠償朱女1019萬9048元較為合理。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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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

絕大多數人當下都會不知所措,

現在請您牢記下列步驟,

若當真不幸遭遇車禍事故,

您一定能對現場狀況進行有效率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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